设为首页
加入收藏
联系我们
当前位置:首页>其他>正文
机构设置
领 导 分 工
主 要 职 责
内 设 机 构
联 系 方 式
资料搜索
    
最新更新
asdfsdafsadfsdf
我省机关办公用地将实行有偿
我国可燃冰研究迈出实质性步
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
我国地质公园建设走在前列
震区灾后重建 用地不能大手大
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转让房地产应符合什么条件?
〖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〗

    
  按照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38条的规定,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转让房地产时,应符合下列条件: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;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,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,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%以上,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,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: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,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。
  设定这些条件的目的,一是确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。只有完全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,才能保证转让人完全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置权;二是有效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的行为。只有对取得土地进行开发,才被允许转让,才能防止以囤积土地、炒买炒卖土地为目的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;三是通过对已建成房屋所有权的明确,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。 
 


[打印本页]  [返回顶部]
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联系方式 - 管理员信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