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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泰安市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拟定全市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。 (二)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、审核各乡镇、办事处国土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报省政府、泰安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;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;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。 (三)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、测绘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承办并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权属纠纷,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全市重大违法案件;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。 (四)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具体办法,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;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复垦和整理工作;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。 (五)贯彻实施国家、省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实施土地确权、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。 (六)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、土地市场管理和政府收回、收购、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;审核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;制定乡(镇)村用地管理办法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 (七)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评测,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审查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承担报省政府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 (八)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查、审批、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、审批登记工作;依法合理划定矿产,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,管理地质勘查成果;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资格,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。 (九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,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;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、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;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;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,对保护措施进行监督;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,对矿产资源的开发、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审查、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。 (十)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、市界线测绘、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、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;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、测绘任务登记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;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;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,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;负责全市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及市外组织、个人来肥测绘的审查、审批;根据授权发布我市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;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。 (十一)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和测绘行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;推进科学技术进步,推广科技新成果;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职工教育工作。 (十二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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